(2015)二中民保字第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铭乐(北京)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都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5132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铭乐(北京)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11号。法定代表人傅新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克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金都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618室。法定代表人王伟明,董事长。申请人铭乐(北京)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都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因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纠纷中,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都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铭乐(北京)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铭乐(北京)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未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铭乐(北京)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