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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缪健林与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健林,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448号原告缪健林。委托代理人蔡健,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又名刘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健林诉被告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