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栟民初字第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缪健林与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健林,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448号原告缪健林。委托代理人蔡健,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又名刘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健林诉被告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