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与魏纯群、尤文辉追缴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09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尤文辉,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魏纯群,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尤文辉、魏纯群拖欠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拖欠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变价被执行人尤文辉、魏纯群的财产2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文龙审 判 员 王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清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