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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叶四荣与金城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00号原告叶四荣,女,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金城,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四荣与被告金城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四荣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四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四荣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叶四荣负担。审判员毛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金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