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业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业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恩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法定代表人黄云根,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啸松,男,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王业义,男,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业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业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业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伟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