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平建与许益欣、孙海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建,许益欣,孙海铭,陈建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刘平建。被告:许益欣。被告:孙海铭(曾用名孙光洁)。被告:陈建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建与被告许益欣、孙海铭、陈建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2598元,由原告刘平建负担(此款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人民陪审员 赵顺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斐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