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柏占锋与柴林春因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柏占锋,柴林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柏占锋。被申请人柴林春。申请人柏占锋与被申请人柴林春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柏占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柴林春应分配的亡夫殷某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其中3万元予以保全。柏占峰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晓红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柴林春应分配的亡夫殷某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其中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