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尚明与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尚明,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冯尚明,男,1960年6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康桥西关。法定代表人鲁国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尚明申请执行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尚明案款1800000元、利息1080000元、诉讼费14920元,并承担执行费31349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因其他执行案件已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因该查封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待该案财产评估、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冯尚明同意按清偿先后顺序清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阎执字第00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被执行人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财产评估、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冯尚明按清偿先后顺序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