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启贵与赵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贵,赵新科,张五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启贵。被执行人赵新科。被执行人张五有(又名张玉有)。申请执行人张启贵与被执行人赵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赵新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启贵借款本金33500元,并按照月利息1.5分给付从2013年8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五有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