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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忠朵与邱建新、季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朵,邱建新,季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陈忠朵。委托代理人严宪进,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建新。被告季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朵与被告邱建新、季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金萍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