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红梅、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红梅,王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456-4号原告李某。被告张红梅。被告王志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红梅、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予以保全。现被告因原、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红梅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东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