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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景秀清与倪志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秀清,倪志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景秀清,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成亚,居民。被告倪志杰,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学祝,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景秀清诉被告倪志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剑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秀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亚,被告倪志杰的委托代理人刘学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秀清诉称,2014年11月28日,夏健才急需用钱向我借款60000元,口头承诺借款时间为2个月,被告倪志杰自愿为该笔借款作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还借款未果,现起诉要求倪志杰还款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倪志杰辩称,我与原告素不相识,我是经主债务人夏健才的请求为其借款担保是事实,原告景秀清没有全额支付夏健才的借款6万元,仅支付5万元。我曾给夏健才60000元用于归还此借款,我有夏健才归还景秀清55000元的凭据,我无需再履行担保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倪志杰与夏健才合伙做广告生意。2014年11月28日,夏健才出具借条向原告景秀清借款6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景秀清人民币陆万元(现金给付)¥60000。被告倪志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当日,景秀清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到夏健才银行账户,另交付现金10000元给夏健才。后经原告向夏健才催要未果,倪志杰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原告景秀清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12月4日,夏健才与其妻子曹华共同出具借条向原告景秀清借款100000元。2015年2月9日,夏健才通过银行转账归还55000元,并将还款的银行凭条交给倪志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原件、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银行卡卡转账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倪志杰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景秀清向夏健才索要借款未果,起诉要求保证人倪志杰承担还保证责任,依法予以支持。倪志杰辩称该借款景秀清只支付50000元,尚有100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倪志杰与夏健才是合伙关系,双方相处较多,借款后,倪志杰陈述其曾给夏健才60000元用于归还担保借款,可见,夏健才就未向倪志杰提过景秀清少借10000元的事情,现原告已起诉索要,倪志杰再提景秀清当初借款时少借10000元,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倪志杰辩称已归还55000元,有银行还款凭证55000元予以佐证,且本案所涉借款在先,还款凭据亦由倪志杰占有,对被告倪志杰的辩称,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倪志杰归还借款60000元,本院部分支持5000元,其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志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景秀清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景秀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景秀清负担595元,被告倪志杰负担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剑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韩 璐见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