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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科技产业园1号厂房3幢1单元1301室。法定代表人徐伟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仲惠,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逯亚军,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经理助理。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8元,减半收取7004元,由原告西安信通博瑞特铁路信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晓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