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耿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耿某某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未央区,此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黄某某。审判长  杜宏刚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