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黎明申请张家界唯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黎明,张家界唯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582-1号申请执行人吴黎明,男,1977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011977********,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沙河小区*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张家界唯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西路264号。法定代表人李唯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黎明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唯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黎明申请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