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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马世霞诉与米而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6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开发农场***号,身份证号:6542221985********。联系电话:1529933****。被告:米某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开发农场***号,身份证号:6542021983********。联系电话:1899772****。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以已与被告米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米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84元,合计159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59元)。审判员 史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合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