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9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田青江与北京宏泰利康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青江,北京宏泰利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9890号原告田青江,男,1975年1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宏泰利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军屯村257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青江与被告北京宏泰利康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青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青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青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田青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