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育平、黄育安与黄碧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32号原告黄育平,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黄育安,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林旭锋,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碧波,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育平、黄育安与被告黄碧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育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育平、黄育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育平、黄育安负担。审判长蔡兴凤人民陪审员张舒婷人民陪审员陈祥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钟伟科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