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景伟龙与赵永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伟龙,赵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景伟龙。被执行人:赵永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景伟龙与被执行人赵永涛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3050元直接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