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丁忠昌、耿会敏、李凤梅与被执行人通化医药高新区隆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忠昌,耿会敏,李凤梅,通化医药高新区隆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丁忠昌申请执行人:耿会敏申请执行人:李凤梅被执行人:通化医药高新区隆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忠昌、耿会敏、李凤梅与被执行人通化医药高新区隆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耀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