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韩某,男,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住淮阳县。被告张某某,女,住淮阳县,系张某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张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振忠审 判 员 张中原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海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