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贾艳峰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142号原告贾艳峰,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国迁,男。委托代理人徐喆,男。原告贾艳峰因土地登记管理一案,认为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贾艳峰诉称,原告系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二区×号楼业主之一。2007年买房时,开发商介绍称小区楼前空地将来为服务居民的社区办公配套设施,现小墙为临时墙,小墙北侧正在建设26个车位,按规划使用,于是原告购买该处房屋一套。2014年10月,原告发现北京樊家村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在此开发建设,原开发商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退出。以小墙为界,小墙北侧是新开发商北京樊家村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规划已修改。现建设方案不仅严重破坏小区的外部环境,降低房产的商业价值,而且基坑深度严重影响6号楼的安全,居民们惶惶不可终日。经原告多次上访发现,依据原《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2003规审字0541号)、原《建设规划许可证》2005规(丰)建字0015号及规划平面图,小墙北侧确有26个车位。土地局未按规划图对原开发商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让土地,而是错误颁发了京丰国用(2006出)第002162号土地证书和京丰国用(2014出)第00168号土地证书,规划局在作出新规划时也未审查是否与原规划冲突。依据法律规定,地上车位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在原规划行政行为有效的前提下,被告未按规划许可和规划方案出让土地是错误的,其土地确权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在对此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京丰国用(2006出)第002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京丰国用(2006出)第002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核实,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原告起诉时错列被告,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艳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岱代理审判员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