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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龙兴论与农其侃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兴论,农其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龙兴论。被执行人:农其侃。本院在执行龙兴论申请执行农其侃关于租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兴论与被执行人农其侃于2015年5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农其侃于当日履行完毕。至此,被执行人农其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