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龙兴论与农其侃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兴论,农其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龙兴论。被执行人:农其侃。本院在执行龙兴论申请执行农其侃关于租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兴论与被执行人农其侃于2015年5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农其侃于当日履行完毕。至此,被执行人农其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