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9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胜君与候恩宏、吴秀田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君,候恩宏,吴秀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988-1号原告:孙胜君。被告:候恩宏。被告:吴秀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胜君(和平)与被告候恩宏(候振洪)、吴秀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胜君(和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候恩宏(候振洪)、吴秀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候恩宏(候振洪)、吴秀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