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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贵南县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贵南县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贵南县茫曲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贵南县茫曲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即日即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贵南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才 旦 加审 判 员 宋 廷 宝代理审判员 卓 玛 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东周尖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