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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立民与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王波山东汇通隔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民,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王波,山东汇通隔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孙立民,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海霸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波,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汇通隔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孙立民与被执行人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王波、山东汇通隔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且正在评估,该案暂时不能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90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