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财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与李生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财执字第00006号被执行人李生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执行部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指定本案由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咸中刑财执字第0000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浦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