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贾亮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33号罪犯贾亮,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肥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916.38元(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贾亮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该犯获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贾亮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贾亮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亮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