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与滨州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滨州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21号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住青州市高柳镇。法定代表人:徐九君被告滨州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滨州市渤海五路以东黄河十一路与黄河十二路之间。法定代表人:李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诉被告滨州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2015)青商初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滨州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