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柯荣华与柯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荣华,柯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柯荣华被执行人柯加龙申请执行人柯荣华与被执行人柯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柯加龙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柯荣华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柯荣华与被执行人柯加龙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99738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