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尤学与沈阳宸安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学,沈阳宸安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52号原告:尤学,男,汉族。被告:沈阳宸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士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学诉被告沈阳宸安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