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少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少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吴某某,男,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女,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时,被告谭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XX街道XX路XX号,故本案应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XX街道XX路XX路,故其管辖权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谭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褚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