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杜晓青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晓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294号罪犯杜晓青,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清苑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哈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晓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9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杜晓青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杜晓青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晓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晓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杜晓青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晓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