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修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21号原告修某某,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兰兴潘,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修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兴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修某某诉称,2011年10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2012年1月10日,原、被告在武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22日,原、被告婚生一男孩取名修某甲。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小孩出生一个月后,被告便扔下小孩独自离开原告至今未回过家,也不承担小孩的抚育义务。在履行家庭责任、义务方面,被告也未尽到一个做妻子和母亲的义务,视家为旅馆,对家务活和照顾孩子的事不闻不问。原、被告夫妻头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综上,由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伧促谈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修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男孩生活费350元至修某甲年满18周岁止。被告范某某未作辩称。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生育子女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可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以及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和结婚时间、婚生男孩的出生时间等情况,结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因此,上述证据的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再婚,原告系初婚。2011年10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正式交往,2012年1月10日,原、被告自愿在武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13年7月2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修某甲,现由原告抚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在婚生男孩修某甲出生一个月后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本院认为,被告离异后,经他人介绍与原告相识谈婚,双方未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3年7月2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修某甲。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争执,对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且被告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后被告便扔下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既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也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由于被告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被告便离开未承担抚育义务,婚生子均由原告抚养,出于对小孩生活稳定和身心健康,现原告要求婚生男孩由其抚育,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350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修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修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350元至修某甲年满18周岁止,该款被告每6个月支付一次。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慕升人民陪审员 钟文远人民陪审员 刘良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启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