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义、周立红与张茂兵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义,周立红,张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00078号申请人:杨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周立红,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张茂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杨义、周立红与被申请人张茂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杨义以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张茂兵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申请人杨义的存款50000元。上述财产在本院扣押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扣押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