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武XX,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7日,住鹿邑县。被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2日,住鹿邑县。原告武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俊涛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娟申请撤诉,理由是原、被告已协商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XX负担。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治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