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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芳被告李毅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芳,李毅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李艳芳,女,193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毅,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芳被告李毅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艳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艳芳承担。审 判 长  徐少春人民陪审员  郭 婷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