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芳被告李毅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芳,李毅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李艳芳,女,193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毅,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芳被告李毅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艳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艳芳承担。审 判 长 徐少春人民陪审员 郭 婷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