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赤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玉华,赤城县龙关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就草率结婚,更不可思议的是,被告在办理完结婚登记后就一走了之,至今和我没有任何联系,我去过被告的老家,被告父母也不知道他的下落。被告花言巧语哄骗我结婚,在结婚登记后立即失踪,双方根本不存在任何感情,被告离家出走,我已丧失继续寻找的信心,2012年9月,我曾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我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再次起诉离婚,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举证材料,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在办理完结婚登记后离家出走,至今和原告没有任何联系。2012年9月,原告曾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另查,2014年11月28日,本院调查被告的父母,其父母证实从2012年11月到现在,一直不知道被告的下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家出走,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下落不明已两年之久,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广审 判 员 张 寒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文利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