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潮州市美陶瓷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潮州市美陶瓷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美陶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长美西溪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7921635-7。法定代表人:邱松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宽,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5314486-5。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满流,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潮州市美陶瓷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潮州市美陶瓷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潮州市美陶瓷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潮州市美陶瓷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准许上诉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7元,减半收取6003.5元,由上诉人潮州市美陶瓷业有限公司负担5014.5元,上诉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