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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翠诉被告代某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翠,代某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38号原告:陈某翠,女,汉族,住云南省。被告:代某雷,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翠诉被告代某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