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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金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容,陈洪珍,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容。被执行人陈洪珍。被执行人熊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鄂城民初字笫009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容与被执行人陈洪珍、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洪珍应履行债务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2,560.00元,被执行人熊斌对上述债务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2,56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缴纳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1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熊斌的工资每月2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洪珍、熊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金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一款笫(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鄂城民初字笫009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李跃进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