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安向东与北京元通华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安向东,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黄坨子村南(牌楼东)。法定代表人贾鑫垚,经理。被执行人贾成,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北沟路北山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贾鑫垚,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杨家店胡同*号。申请执行人安向东依据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密民(商)初字第51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51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审调解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学武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