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世平与被执行人廖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平,廖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周世平,女,出生于1966年11月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执行人廖志刚,男,出生于1958年12月10日,汉族,汉台区人。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1486号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41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世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6625.02元,迟延履行利息818.60元。2、负担受理费540元、上诉费40元、执行费75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58098.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志刚的存款或收入58098.62元;若无存款或收入,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