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荣彬与XX花、虞海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彬,XX花,虞海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吴荣彬,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211963********,住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上岗头村**号。被告:XX花。被告:虞海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翁文庆。原告吴荣彬诉被告XX花、虞海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吴荣彬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