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鹿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正文申请执行徐公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文,徐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鹿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文,男,60岁,汉族,住鹿邑县卫真办事处北关行政村。被执行人徐公林,男,64,汉族,住鹿邑县热电厂西院,系热电厂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鹿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徐公林在鹿邑县热电厂的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玺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胜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