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祥文与杨浩、黄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文,杨浩,黄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528-2号原告陈祥文。被告杨浩。被告黄苹。系被告杨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文与被告杨浩、黄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浩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浩、黄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祥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文撤回对被告杨浩、黄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陈祥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馥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