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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龚继富与张绍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继富,张绍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龚继富,男,1952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绍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继富与被告张绍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继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继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龚继富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德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