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龚继富与张绍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继富,张绍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龚继富,男,1952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绍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继富与被告张绍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继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继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龚继富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德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