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08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家明与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杨晓刚、陈红林、张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明,李杰文,徐红梓,杨晓刚,陈红林,张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63-2号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杰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红梓,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晓刚,男,汉族,地址不详。被执行人:陈红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雪飞,男,汉族,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孙家明与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杨晓刚、陈红林、张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56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杨晓刚、陈红林、张雪飞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人民币14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47元,共计人民币118597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杨晓刚、陈红林、张雪飞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杨晓刚、陈红林、张雪飞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5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