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金湖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湖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11号原告金湖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涂沟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1栋5室。负责人于秀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湖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湖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湖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湖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湖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