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后通与孙爱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后通,孙爱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刘后通,;。委托代理人宋国胜,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爱权,;。原告刘后通与被告孙爱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后通的委托代理人宋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爱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后通诉称,2013年12月26日、12月27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595000元,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95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爱权辩称,被告未向原告借款,原告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原告现金270000元,还款时间2014年10月15日,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原告现金325000元,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借条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27日。借条出具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经查明,上述借条被告向原告借款总额为595000元,其中500000元于2013年12月16日、12月24日、12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金额分别为2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爱权向原告刘后通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孙爱权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爱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后通支付借款本金59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欠款总额595000元,其中325000元从2014年8月16日起、270000元从2014年10月16日起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李正美审判员 茆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百度搜索“”